企业劳动工资管理

发布于:2026-03-31T08:25:00.000000Z

学习人数:0

知识点:238

更新于:2024-12-02T15:18:34.000000Z

劳动合同法

非全日制用工特别规定

重要程度:5 分
<h2>非全日制用工特别规定</h2> <p><strong>1. 定义:</strong>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p> <p><strong>2. 劳动合同签订:</strong>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p> <p><strong>3. 口头协议:</strong>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与全日制用工要求书面合同不同。</p> <p><strong>4. 试用期:</strong>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p> <p><strong>5. 终止劳动关系:</strong>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p> <p><strong>6. 工资支付:</strong>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p> <h3>例题说明</h3> <p><strong>题目:</strong> 小张是一名大学生,在一家咖啡店做兼职服务员,每天工作时间为3小时,一周工作5天。请问小张的工作性质属于哪种类型的用工?如果小张想同时在另一家书店也做兼职,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p> <p><strong>解答:</strong> 根据描述,小张每天在咖啡店工作的时长为3小时,一周共工作15小时(3小时*5天),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定义中“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条件,因此小张在咖啡店的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br> 根据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小张确实可以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确保新建立的关系不影响原有合同的执行即可。所以,小张想要在书店也做兼职是被允许的,前提是保证不会影响到他在咖啡店的工作安排。</p> 这段HTML代码简明扼要地总结了《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重点内容,并通过具体的例子帮助理解这些规定如何应用于实际情况当中。
上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