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重要程度:7 分
<h2>直接言词原则</h2>
<p><strong>定义:</strong>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法官在法庭上直接调查和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认定。它包含了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p>
<h3>一、直接原则</h3>
<p>直接原则要求所有对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都应当在法庭上通过直接的感知来确认,不能仅凭书面材料或间接的信息作出判断。</p>
<h3>二、言词原则</h3>
<p>言词原则强调了证据材料尤其是证人证言等需要以口头形式呈现于法庭之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p>
<h4>例题说明</h4>
<p><strong>题目:</strong> 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甲提出自己不在场证明,并提供了多名证人的联系方式。请问根据直接言词原则,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这些证人的证言?</p>
<p><strong>答案:</strong> 根据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对于提供的证人证言,法院应安排相关证人在庭审过程中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以及法官的质询。只有这样收集到的证词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如果仅仅是提交书面证词,则不符合该原则的精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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